清末改良与辛亥革命后的建设——— 以宪法、国会为中心的考察
2024-07-17 10: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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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学 智

      改良与建设是渐进性的社会变革与发展,是社会生活的常态;革命则是对既有社会制度乃至生活 秩序的根本性变革 。当顺应历史发展的改良遭遇阻碍,难以继续,而使社会矛盾激化之时,以暴力去除这种阻碍的革命才会发生。但革命爆发且取得胜利之后,并非表明其要进行的变革已大功告成,而胜利者往往面临着长期的、某种意义上更为艰巨的建设工作。中国近代是数千年来社会变动最为急剧的时代,在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进程中,社会变革之深刻与建设任务之艰巨,亦堪称数千年来所未闻 。尤其时至十九 、二十世纪之交,中华民族面临着西方列强的巨大压力,深刻的 危机感重重压在国人心头,从清王朝统治集团到社会各方人士,都强烈地感受到进行变革的极端紧迫。此世纪之交所发生的前后相继的改良、革命与建设,即为此种局势与国人心态明白无误的表现 。

一 清末改良的迟滞、挫折与辛亥革命的爆发

戊戌年间的维新变法虽因为守旧势力不能容忍而失败,但随后而至的庚子惨祸及《辛丑条约》的签订,使清王朝实已无法再照旧统治下去,一手扼杀戊戌变法的慈禧也不得不宣布实行新政,从而开启了这场近代中国历经十年的改良运动。有论者指出,“清末新政不仅继承了洋务运动的事业,而且继承了百日维新的事业。不仅如此,在某些部分它比后者走得更远”(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51页)。“清末新政”是学界对清末十年改革的指称,其中包含着经济社会改良与政体变革的两个阶段,后者是“一个变革过程进一步深化的反映”(见张海鹏主编:《 中国近代通史》第5卷,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1 页,注释2)。确实,清末新政对于推进近代中国发展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应予充分肯定,但是,当涉及宪法与国会问题时,情况变得复杂起来 。

1905 年日俄战争的结局使国人受到的震动,或不亚于甲午之役,有论者谓“吾国之立宪论,乃亦勃发于此时”(伧父:《立宪运动之进行》,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第 4 册,上 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4 页)。清廷在一番考察和反复权衡之后,于190 年9月1日发出上谕,宣布“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第 128页)。1907年9、10月清廷又先后发布上谕,设立资政院以为议院基础,各省设立咨议局作为省议会的 预备。关于资政院的设立,1907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称:“立宪政体取决公论,上下议院实为行政之本。中国上下议院一时未能成立,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3册,第192页)1909年8月拟定的《资政院院章》规定:资政院“以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为宗旨”;其职权为可以议决下列事件:国家预出入预算、决算、税法及公债;新定法典及嗣后修改,但宪法不在此限;奉 特旨交议事件(《资政院等奏拟订资政院院章折(附清单)》《资政院会奏续拟院章并将前奏各章改订折(附清单)》,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 1979 年版,第627-637页)。1910年10月3日,资政院举行开院典礼并召开第一届常会,开始行使其职能。

关于各省咨议局的设立,1908 年7月,清廷奏准《各省咨议局章程》《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随后各省举行了咨议局议员的选举。虽然选民资格限制严格,选民与人口的比例各省平均值仅为0.42%(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版,第16 页),但其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民主选举,堪称中国政治民主化起步的标志。1909年10月14日,全国有21个省召开了第一届咨议局会议。根据章程的规定,咨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拥有某些立法、议政及监督地方政府等职权(《宪政编查馆等奏拟订各省咨议局并议员选举章程折(附清单)》《咨议局及议员选举章程均照所议办理着各省督抚一年内办齐谕》,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 667-683 页),可称是省议会的雏形 。

咨议局、资政院的先后建立,为立宪派开展议政、参政活动提供了合法场所,其实际运行情况近年 来为学界所关注。关于咨议局,近年来不乏考察某省咨议局某些方面情况的论文,且有专著对江苏咨 议局在存在两年间的运行情况做了全面考察,并指出,咨议局使“江苏民众有了介入政府决策的机会”,议员们初期参政热情极高,“对咨议局的运作充满了期望”。后来虽热情有所减退,但随着经验的积累,不论是对于议案的审查,“还是对行政机关的各种监督都有愈加严厉的趋势”。但咨议局毕竟尚 非真正独立的立法机关,其职权的行使“受到了督抚的种种钳制”,两年中议决的议案虽不少,“但真正 能够发挥作用的实际不多”(刁振娇:《清末地方议会制度研究——以江苏咨议局为视角的考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61-163 页)。江苏咨议局的得失成败或可视为清末咨议局基本状况。亦有论者认为,咨议局是“中国最早的议会”,“咨议局的成立,大大突破了封闭式的封建政权结构,削弱限制了地方长官的专制权力,标志着人民参与管理国家生活的正式开始,是政治民主化的实际起点”(侯宜杰:《二十世纪初 中 国政治改革风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第 185 页)。但从多省咨议局在行使其职权时,普遍受到督抚极力压制的情况观之,于“正式”“实 际”之说或应有所保留 。

资政院中身为王公贵族与官僚的钦选议员虽然占居一半,但其多思想陈腐并无宪政知识,而那些 多具有近代新思想观念的民选议员在资政院中则积极议政 、参政,主导着资政院的局势。故有论者认 为,“资政院之设,可视为我国第一次立法机关,其性质本同于各国之国会”(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上海书店1989年影印版,第41页)。有论者通过对《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的研究认为,从资政院所议决议案的数量来看,“其成绩尚属满意”,议案内容所涉及的也都是当时政治 、经济 、法律 等方面“矛盾聚焦 、急需解决的问题”,资政院“较好地履行了职责”。但对于资政院触动了清王朝统治利益的某些议案,如速开国会案 、弹劾军机案等,均为清廷所不能容忍(李启成:《近代中国君主立宪的高潮与悲歌:〈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导读》,李启成点校:《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晚清预备国会论辩实录》,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7-8页)。

总的来看,资政院和咨议局虽然都还主要是起咨询作用的国会和省议会雏形 ,其议政亦有诸多限制,但其毕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专制政治的权力结构,而且既作为未来议院的“基 础”,其在制度设置和具体议政的行为方式,具有与一般议会制度的相同之处,这就为日后以议会为基础的民主政体提供了某些制度遗产和借鉴。在立宪派的推动下,1908 年8月清廷宣布预备立宪期为9年,之后召开国会,并开列出自1908年至1916年间应办各项事宜,除了设立资政院、各省咨议局,尚包括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修改新刑律,编订民律 、商律等法典,厘定官制,实行户籍法,设立地方各级审判庭,办理巡警等等,直至颁布宪法,举行议员选举,召开国会(《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附清单二)》《九年预备立宪逐年推行筹备事宜谕》,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4-68页)。预备期9年间需要做的事情,涉及经济社会生活及政治体制诸多方面,堪称全面,而其核心问题及改良的目标是颁布宪法、召开国会 。

清廷在公布这一改良路线图的同时,颁布了《宪法大纲》(又称《钦定宪法大纲》)。《宪法大纲》分为“君上大权”与“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君上大权”规 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 布代法律之诏令;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 。而“臣民权利义务”则是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税 、当兵 、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 、集会 、结社 、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附清单二)》,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 54-68页)。此《宪法大纲》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改良方向,但君权过于强大,而议院立法权和监督权非常有限,臣民的自由权利则微不足道且缺乏有效的保障,从而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可称是一个君权的《宪法大纲》。当然,这一《宪法大纲》也规定了人民的一些民主权利,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破天荒的(1911年11月3日,为革命形势所迫,清廷匆忙颁布了《宪法重大信条》,皇帝权力大为缩小,而大大增强了国会的权力,兹不赘述)。

但随着1908年11月光绪和慈禧的先后去世,特别是慈禧之死,使政局发生重大变化。首先,载沣成为摄政王后,极力加强皇室的集权,特别是对于军权的控制,新的人事安排使军队所有的训练、指挥调动之权均完全集于以载沣兄弟为核心皇室亲贵之手,汉族官员无缘染指,加剧了满汉官员间的矛盾。再者,1909—1910年间,清廷极力压制立宪派的国会请愿运动。虽然宣布将预备立宪的9年缩短为 6 年,但清廷于 191 1年5月8日公布《 内阁官 制》与《内阁办事暂行章程》,并组成违背立宪政体原则、恶名昭著的“皇族内阁”,将清廷统治集团的真实心态彻底暴露于国人面前。作为其社会政治基础的立宪派由失望转为绝望,社会政治矛盾骤趋激烈 。

清末新政的一系列改良,其变革力度远在戊戌维新之上,作为社会中坚的立宪派也确实寄之以很 高的期望。有论者认为,各项立宪举措“多有值肯定之处。尤其是咨议局和资政院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晚清中国的政治格局,整个社会氛围为之一新”,使清末成为“中国近代史上最有希望之政治时代”(吴园林:《1908:清末新政中的议院政治》,《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年第5期,第49页)。但是,清廷“仿行宪政”的上谕说得很清楚,“大权统于朝廷”,根据《钦定宪法大纲》的规定,从颁布法律、召集与解散议会到统帅军队及所有用人、国交、军事等各项事务,均不必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其任何具体的改良措施均须在既有体制的框架内,在其可控、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其根本目标是维护、加强清王朝的统治,保住祖宗打下的江山。这使得清廷统治者失去了认清面临局势的能力,亦无法体察、不能顺应实已汹涌激荡的真实民情 。

清廷宣布“仿行宪政”后,1908年熊范舆等曾呈请“速设民选议院”,理由是:“革命排满之风潮流行于薄海,祸机已兆,后患难言。及今不图,恐三数年后,燎原莫救,即欲行今日之计,亦不可得”(《湖 南即用知县熊范舆等速设民选议院呈》,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10 页)。对于清廷1910年11月宣布提前于1913年(宣统五年)召集国会一事,梁启超称,将来世界字典上绝无“宣统五年四字连属成一名词者”(梁启超:《鄙人对于言论界之过去及将来》,《饮冰室合集》文集之29,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页)。而1910年当第三次国会请愿运动如火如荼之际,资政院10月22、26、28、31日及11月7日的数次会议上,也在进行“陈请速开国会议案”的提出与讨论。汪荣宝、李素、李榘、易宗夔等十数位议员均在会议 上放言:是否速开国会直接关系国家存亡,如不“赶紧设立”国会,“恐将来欲开国会而不可得”,“则中国真亡矣”,“倘我中国有幸到宣统五年仍是完全无缺之中国,尔时致贺,尤不为迟”,等等(李启成点校:《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晚清预备国会论辩实录》,第75、81、91、107-108、111、141页)。朝野之间具有不同身份,处于不同地位的立宪派人士,对于国会召开迟早与王朝存亡之关系的认识竟如此一致 ,这是形势 、国情,更 是民心。而昏聩颟顸的清廷统治集团囿于狭隘的自身利益,无法体察国人日益高涨的改革政治的强烈愿望,亦 无力审时度势,做出克服其危机的应对,其倒行逆施,更最终使作为清廷新政改革之社会政治基础的立宪派绝望地别其而去。当武昌城头起义的枪声响起,已人心丧尽的清廷统治集团极端孤立,顷刻瓦解,一朝覆亡 。

二 民国建立后政治建设:宪法的制定与国会的召开

中华民国的建立,打开了民主政治建设的大门,制定宪法,召开国会,是民初革命党人及各界人士 最为关注和着力推动的两项建设任务,这实际上是清末未能取得结果的政治改良在新的政治条件下的继续 。然而由于中国王权专制传统的悠长与沉重,要将民主共和的理念变为现实,仍面临着极为复杂局面,是一项艰难、艰巨且长期的建设任务 。

推翻清王朝之后,将中国建成民主共和的法治国家,是革命党人的强烈主张,也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以法治国成为举国上下的普遍舆论,形成勃勃涌动的社会思潮(参见拙文:《民国初年的法治思潮》,《近代史研究》2002 年第4期,第230页)。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几个具有临时国会性质的立法机关,积极进行制定宪法和筹备召开国会的工作 。

1911年12月初,各省代表会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以下简称《大纲》。吴经雄、黄公觉:《 中国制宪史》,上海书店1992年影印版,第37 页)。此《大纲》分为《临时大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及《附则》4 章共21 条,主要内容为: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有统率海陆军之权;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 、媾和、缔结条约 、任用各部部长、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等权力;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成;参议院的职权有:议决或承诺临时大总统须提交参议院同意的事项,议决临时预算和检查临时政府出纳,议决税法、币制、公债等事项,议决暂行法律;等等(《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民 立报》,1911年12月11日,第7版)。此《大纲》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文件,它以法律形式否定了王权专制制度,确立了民主共和制,是组织中华民国临时中央政府及其运作的法律依据。观其内容,此《大纲》的制定显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美国宪法的影响。这个《大纲》由于制定仓促,内容很不完善,存在诸多缺陷,加之政治局势亦在不断变化,此后屡有修正、补充。但这些修补并未能解决此《大纲》存在的根本性缺陷,制定一部能充分体现民主共和精神的宪法,就只能留待后继者了 。

1912 年1月2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开院,在其存在的71天中,共议决民国开国所亟需的法律29 件(据张国福选编:《参议院议事录 参议院议决案汇编》统计)。其中,《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无疑是南京临时参议院最为重要的一项立法活动。从2月7日提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至3月8 日议决,据《参议院议事录》的记载,其间召开包括第一读会、审议会、特别审查会、第二读会、法律审查会、第三读会等各种程序的会议在22次以上,表明立法者对此法律案的极端重视。审议过程中,对草案所做的修改计有20余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条款从草案的49条增加到议决案的56条,内容更为完备周全(见拙作:《 民国初年的法治思潮与法治建设:以国会立法活动为中心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6-82页)。其所做修改中,重要而值得特别关注者盖有下列几项 。

首先,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这是临时约法案在审议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修改。此前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用总统制,临时约法案仍沿用总统制。在2月9日的审议会上,根据多数议员的意见决定“增设责任内阁”(《参议院议事录》2月9日,张国福选编:《参议院议事录 参议院议决案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2页)。在此后的审议中,又相应地将“国务员”从原“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一章中析出单独列为一章,并以“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的规定,规定了责任内阁制(《参议院议事录》2月13日、3月8日,张国福选编:《参议院议事录 参议院议决案汇编》,第39、102页)。

其次,增加了可对大总统和国务员进行弹劾的规定,使其处于国会的监督、制约之下,确立了国会 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此外,参议院作为临时国会其职权有所扩大,增加了“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等。在人民得享有各项之自由权一条中,增加了“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述于平政院之权”一款。“法院”一章增加了“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一条。这些条款提高了参议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从以法治国的需要来看,增加这些条款均堪称必要,具有积极意义 。

1912年5月,临时参议院迁到北京后继续开会,其在翌年4月第一届国会开幕前的近一年中,开议的法律案共129件(见拙作:《民国初年的法治思潮与法治建设:以国会立法活动为中心的研究》,第99-165 页)。其中,《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和《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这3件法律,可称最为重要者,它们直接规定了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的组成和议员的选举,标志着中国近代国会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产生,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

南京临时参议院时期,国会组织法和选举法的制定工作即已开始。3月下旬,这两项法律案的大纲,提交大会审议并“逐条讨论公决”(《参议院议事 录》3月22 日、3月28 日、3月29日、4月3日,张国福选编:《参议院议事录 参议院议决案汇编》,第141、162、169、187页)。临时参议院迁北京后,此两项大纲重行提交审议,于7月9日参议院会议通过并选举张耀曾、汤化龙等11人为国会组织法和选举法起草员。尔后,《国会组织法案》《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案》《参议院议员选举法案》经参议院共10次会议审议而通过 。参议院为此三项法律的制定投入了巨大的精力,由此可感受到时人对国会的极端重视 。

此三项法案的审议过程中,多种不同意见经反复辩论,其堪称重要且为特别关注者盖有如下数

端。首先是国会名称问题。国会组织法大纲提出国会采两院制,分别称元老院、代议院。审议中诸议员对元老院、代议院之称多不满意,提出多种建议,但无一获得过半数通过(《参议院辩论国会名称》,《大公报》,1912年5月9日,第1张)。遂有议员提议,元老院改称参议院;代议院改称庶议院似不妥,《论语》称“庶人不议”,若用庶议院之名不免有天下无道之嫌,“庶”与“众”字义相同,何不直称为众议院。此议获多数通过(《参议院第二十五次会议速记录》,《政府公报》第 66 号,1912年7月5日)。

关于众议院中的蒙、藏、青海代表问题,《国会组织法》原案规定,众议院以各省人民所选出之议员 组织之,而将蒙、藏、青海地区排除在外。此案审议过程中,围绕这一规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有议员指出,须于蒙藏普通人民中选出议员进入众议院,尔后“蒙藏政治可渐臻于改良之地步……文明渐可以输入 。不然蒙藏人民日为外人所愚弄,而内部因之动摇,民国之根基亦不能巩固”。针对蒙藏地区情况特殊,待政治改良、迷信破除后,再与内地人民同有选举与被选举权的意见,有议员指出,根据《临 时约法》,蒙藏人民当然应与各省人民一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若如此规定,“直可以谓大逆不道之法律案”(《参议院第四十三次会议速记录》,《政府公报》第97号,1912年8月5日)。最后蒙藏应选举众议员的意见终居优势并议决:《国会组织法》增加“蒙古、西藏、青海选出众议院议员之名额如左:蒙古二十七名,西藏十名,青海三名”一 条(《参议院第四十四次会议速记录》,《政府公报》第98号,1912年8月6日)。对《国会组织法》原案的这一改正,无疑是一个正确且重要的决定,体现了《临时约法》中“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的政治 原则,对于巩固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若国会众议院中无蒙藏地区议员,既违背“约法”的政治原则,又可能为某些国家企图策划将蒙古、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阴谋提供口实,铸成不可原谅的失误。

关于选举人与被选举人资格,议员选举法采取了“制限主义”,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资格做了年龄 、年纳税数额、不动产数额、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限制。审议过程中有反对者提出,采“制限主义”既违背民主共和制国家的法律精神,亦与中华民国情况不符,如若有所“制限”,“亦只应以知识上限制,决不能言及财产”。赞成者则称,国会议员要“能够办事,为民国前途策利福”,不能只图“普通选举”的美名,选举人须“略具智识,稍明国家事务”,且“稍有财产,在经济社会上占有势力,与国务不致全无关系”。最终赞成“制限主义”者占多数(《参议院委员会讨论提纲》,《大公报》,1912年6月20日,第1张;《参议院第三十三次会议速记录》,《政府公报》第86号,1912年7月25日)。这反映了当时人们对民主政治原则、公民政治权利问题,以及公民的文化素质、经济地位与其政治权利关系的认识,认为公民文化素质 、经济地位的低下将影响其公民权利的行使,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疑是一种比较客观的意见。而议员选举与被选举资格关于年纳直接税2元以上和拥有不动产500元以上的规定,造成没有不动产的广大商业资本家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丧失 ,则是民初议会民主政治先天不足的一种表现,且议员选举法无视当时女界要求参政权的强烈呼声,否定了妇女 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均当为此选举法之重大缺陷(张亦工:《第一届国会的建立及阶级结构》,《历史研究》1984 年第6期,第114-115页)。

1912年12月上旬,各地开始了国会议员的选举,至次年3月选举结束。共选出参议院议员266人,众议院议员596人,共862 人。1913年4月8日,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在万众瞩目中隆重开幕, 民初政治建设取得标志性成果 。这是民国第一届国会,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民众选举产生的国会。虽然选举法对选举资格做有种种限制,虽然选举中发生了种种“怪状”和“丑闻”,诸如浮报选民、拉票冒投、抢票毁票、金钱收买乃至威 逼胁迫等,但根据这个选举法,登记的选民人数达到四千万以上,占总人口的9.98%(张亦工:《第一届国会的建立及阶级结构》,《历史研究》198 年第6期,第118页),较清末咨议局的选举选民增加了24倍以上,其“放宽选举资格,使更多的人获得选举权……多少体现了民主共和精神,反映了人们要求民主权利的愿 望”(李新、李宗一主编:《中华民国史》第 2 编 第1卷,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77页),故这次选举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应予充分肯定 。

由上述诸方面观之,民初之现代政治建设的努力固有其不足,其成就不应轻视 。

三 结 语

考察清末改良至民初政治建设过程的大致情况,些许认识或值得提出 。

近代以来,国人在对西方列强侵略的抵抗失败之后,开始了称为“自强新政”的洋务运动。其核心 内容“师夷之长技”所要制造的坚船利炮,是西方机器工业的产品,制造这些武器,就须引进西方的军事工业,进而兴办与之配套的纺织、矿冶等各类工业,以及开办培养具有现代科学知识和技能人才的新式学堂及向西方国家派遣留学生,等等 。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物质生产活动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最终动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选》第 2 卷,人民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591 页)。正是由于引进西方机器工业所开启的物质生产活动领域的这一变化 ,引发了此后中国在经济、教育、政治制度、思想文化及社会生活等方面一步步的一系列变革 ,故洋务运动成为近代中国历史发展中最具重要且深远影响的事情 。

洋务运动的宗旨固然为“中体西用”,但来自西方的“用”—— 机器工业及其所包含的科学技术这种新的生产力进入中国后,则引发了中国社会的一系列变动:现代工业开始建立并逐步发展,产生了现代资产阶级 、工人阶级和新型知识分子,传统小农经济开始瓦解,传统的士农工商阶层分化、转变,并导致政治体制的维新与革命、思想观念的除旧与布新、社会习俗的改造和变迁——原有“中体”的坚守告败,中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不断演进,清末改良与新政改革即为这一社会转型进程中的政治变革所经历的一个阶段 。

清王朝统治集团或并不知晓近代社会历史发展规律,也不理解由其所谓“自强新政”所引发的中国社会此后的这些变化,但这并不妨碍中国社会按照历史发展规律演进,且无论其使出何种高明或不甚 高明的策略、手段力图拖延、阻碍。正所谓“世界潮流,浩浩汤汤,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有论者认为,清末的现代化进程“面临着这样一种深刻的两难困境:要通过集权的开明专制来实现现代化所必需的政治整合,而清政权已经陷入合法性危机;要通过加快立宪来扩大政治参与,由于立宪所必需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缺乏而导致政治整合的严重困难。这种两难矛盾是清末新政失败的最重要原因”(萧功秦:《清末新政 中的保守主义思潮——— 立宪运动百年的反思》,《天津社会科 学》 2004 年第 4 期,第 123 页)。笔者以为,导致清末新政失败的“最重要原因”,确实是一个两难矛盾”,但这一“两难矛盾”,其实比此文之表述要简单且明确得多:清末改良与改革,完全是为了维护清王朝的统治而被迫推行的,而当某些改良与改革措施实际的施行将会危及其政治统治之时 ,清廷统治集团就会毫不犹疑地改弦更张,而绝不肯接受那样的结果。此当为导致清末改良与改革失败之最重要、最根本原因的那个“两难矛盾”。

纵观中国近代历史,晚清洋务运动所开启的,是一条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不归 之路,一旦开启,中国社会的发展 进 程,就绝不会止于清末种种改良与改革举措所规定的界限之内 。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所揭示的物质生产活动的发展最终推动着社会进步之历史发展规律在中国 近代历史发展中的体现 。其“师夷之长技”的实质是经济变革,经济的变革、发展与其迟早必然引发的政治变革与维护清王朝统治之间的矛盾,对于清廷统治集团来说无疑是一道无解之题。所以,只有当革命党人的武装起义通过革命方式使其面临灭顶之灾的时候,清廷统治集团才被迫以接受“优待条件”而无奈地退出历史舞台 。

随着清王朝的倾覆与中华民国的建立,中国在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进程中,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毋庸讳言,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充分,革命党人力量的不足,辛亥革命中存在着的诸多弱点,特别是对旧制度的扫除并不彻底,传统守旧的政治势力并未退出历史舞台。民初掌握着中国政治统治权力的袁世凯即为传统守旧政治势力的代表。随着1914年1月袁世凯解散国会并炮制出利于其专制独裁的《中华民国约法》,以及帝制自为等一系列倒行逆施,使民初以制定宪法、召开国会为核心的政治建设进程又归于失败。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继续,有待于新的时机与新的推动力量。

(《史学月刊》202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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